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_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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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米乐m6网页: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7 15:22:16 来源:米乐m6网页入口 作者:米乐m6网站 【 字号:  
  • 说明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促进路域资源合理规划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公路标志)是指设置在高速用地范围内除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宣传、安全警示、景区指引等信息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行政许可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编制全省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编制规划应当明确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区域、种类、数量等内容,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与其他道路重叠区域或者利用上跨道路的高速公路桥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规划。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品质衡量准则,与高速公路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确定非公路标志的纵向间距,应当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二)材料、结构、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础和结构设计根据地质条件、风力、风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确定;

  (五)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侵入建筑限界、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广场以及高速公路连接线用地范围内,根据非公路标志规划,可设为具有公益服务、广告经营、交通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非公路标志。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广场)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

  第十四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要求做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可以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

  第十七条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按时进行检查,及时维修、翻新。有缺损、移位、变形等,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非公路标志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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