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_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

米乐m6网页

24小时服务热线: 13319513424
米乐m6网页 News
米乐m6网页
联系我们
米乐m6网页
电话: 13319513424
邮箱: 1940251201@qq.com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北路18号古汉国际广场9楼
公司新闻

米乐m6网页: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04 12:29:12 来源:米乐m6网页 【 字号: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注册的旅业组织,向市旅游局提出执业申请。”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业组织注册的。”

  (四)将本办法中的“区、县旅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区旅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3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置防护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一定要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置防护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置防护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定要按照抗震设置防护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做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有几率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建设工程一定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置防护要求,做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一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置防护要求做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置防护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做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区旅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局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旅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旅政管理部门报名。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旅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注册的旅业组织,向市旅游局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旅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市或者区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旅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业组织注册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旅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旅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上一篇:5·12全国防震减灾日这些知识快带着孩子一起学习
下一篇:《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规划标准》等一批规程标准经过水电总院查看

邮箱:1940251201@qq.com   电话:13319513424
Copyright © 2017 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      技术支持:米乐m6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