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抗震缝、弹性缝在地上以下可不设缝,衔接处应加强。但沉降缝两边墙体根底一定要分隔。
1.弹性缝:接连地设置在建、构筑物应力比较会集的部位,将建、构筑物分割成两个或若干个独立单元,互相能自在弹性的竖向或水平缝。修建物弹性缝在地上以下的结构可不断开。弹性缝的宽度应满意结构或许的最大弹性变形的要求,以及其他的要求。弹性缝最大距离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2002)第9.1.1条、《砌体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3-2001)第6.3.1条、《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03)第8.1.5条、《门式刚架轻型房子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4.3.1条等。
2.防震缝:设置在修建中层数、质量、刚度差异过大等、而或许在地震时引起应力或变形会集形成损坏的部位的竖向缝。防震缝应在地上以上设置。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子高度确认,对多层房子可采用50~100mm,对高层房子可采用100~150mm。钢结构防震缝的宽度不该小于相应混凝土房子缝宽的1.5倍。
6.施工中留设后浇带或采纳专门的预加应力办法可适当添加标准规则的弹性缝最大距离。
7.某些标准图集和《2003结构技术办法》第5.3.13条规则:现浇悬臂挑檐板或天沟板的弹性缝距离不该大于15m(与标准规则的12m不一致)。弹性缝宽不小于20mm,缝隙内宜用油膏或其他防渗漏办法处理。
8.水池、地沟、涵洞、地下室等地下结构的变形缝尚应设置止水带及用其他防渗漏办法处理。详细详见《地下工程防水技术标准》(GB 50108-2001)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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